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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權罪裁判規(guī)則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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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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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復制、發(fā)行與他人“實質相同”的計算機軟件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鞠文明、徐路路、華軼侵犯著作權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中的目標程序并與特定硬件產品相結合,用于生產同類侵權產品,在某些程序、代碼方面雖有不同,但只要實現(xiàn)硬件產品功能的目標程序或功能性代碼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實質相同”,即屬于非法復制發(fā)行計算機軟件的行為,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如果涉案侵權產品的價值主要在于實現(xiàn)其產品功能的軟件程序,即軟件著作權價值為其主要價值構成,應以產品整體銷售價格作為非法經營數(shù)額的認定依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2年第1期(總第183期)



2.未經許可修改他人軟件程序捆綁其他軟件在網上發(fā)布供下載獲取廣告收益的,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復制發(fā)行”行為——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檢察院訴成都共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孫顯忠、張?zhí)炱?、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權?/span>


本案要旨: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計算機軟件,通過修改相應程序捆綁其他軟件后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供他人下載,并因此獲取廣告費等收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復制發(fā)行”行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0年第9期(總第167期)



3.制作、銷售網絡游戲外掛程序以侵犯著作權定罪量刑——李壽斌、項人達等制作、銷售網絡游戲外掛程序案
本案要旨:對于社會危險性嚴重、確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制作、銷售互聯(lián)網游戲外掛程序行為,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案號:(2014)龍泉刑初字第39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7輯(2016.3)


4.增加了再創(chuàng)作內容的高級剽竊行為侵犯改編權,不屬于復制行為,且行為人不具有發(fā)行目的的,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濟南華興建筑設計有限責任公司訴山東華盛建筑設計研究院等侵犯著作權案


本案要旨: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復制”在《刑法》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依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理解。增加了再創(chuàng)作內容的高級剽竊行為侵犯了作者的改編權,不屬于復制行為。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復制”必須具有發(fā)行的目的,否則不構成本罪。

案號:(2015)濟知刑終字第4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5輯(2016.1)



5.認定利用P2P技術實施的非法在線視聽、閱讀網站等是否“復制發(fā)行”行為關鍵在于判定其行為是否屬于“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張杰侵犯著作權案


本案要旨:在互聯(lián)網上利用“P2P”技術實施的非法在線視聽、閱讀網站等侵犯著作權案件屬新類型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認定此類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實施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復制發(fā)行”行為,關鍵在于判定其行為是否屬于“通過信息網絡傳播”。

案號:(2014)海刑初字第83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9輯(2014.3)



6.使用經著作權登記的美術作品生產假冒產品,數(shù)量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應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義烏市楚菲化妝品有限公司、張大偉假冒注冊商標、侵犯著作權案


本案要旨:假冒產品中有部分產品使用了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其他產品上使用的圖形標識,雖未進行商標注冊,但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且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且假冒產品數(shù)量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為保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同時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著作權罪,應數(shù)罪并罰。

案號:(2018)浙0782刑初429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26



7.侵犯著作權罪中發(fā)行行為的認定無需完全按照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發(fā)行權進行——段其飛侵犯著作權案


本案要旨:著作權法的立法原旨主要是追求對著作權保護這一法的合目的性,而刑法中侵犯著作權罪作為司法法則主要追求的是法的安定性。當行為超越了著作權法中某種權利所控制的行為邊界之時,動搖了刑法所欲保護的法的安定性,便值得發(fā)動刑罰權。侵犯著作權罪中發(fā)行行為的認定無需完全按照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發(fā)行權進行,將利用信息網絡傳播解釋為刑法中的發(fā)行,從而納入犯罪圈,是對實質合理性的追求,并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案號:(2017)滬0104刑初325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9



8.以營利為目的,裝訂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宋某、黃某、任某、王某、戶某、梁某、侯某、高某侵犯著作權案


本案要旨:非法出版的含義中包含復制,復制出版社享有版權圖書的行為屬于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復制,從文意上解釋,復制包括復印和制造,而裝訂屬于制造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同樣屬于出版活動。明知是非法復印的圖書仍然幫助他人裝訂的,也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案號:(2015)豫法知刑終字00009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35



9.APP通過運用聚焦爬蟲技術設置內置搜索引擎并配之相應轉碼技術來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犯罪——水滴在線(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李金波、王強、徐文暉侵犯著作權案


本案要旨:APP(英文Application的簡稱,指第三方應用程序)軟件獲取內容的高價值性與其獲取渠道的便捷性之間具有利益沖突的可能性:一方面,作為內容提供者的傳統(tǒng)作品網站,往往需要花費高額版權費才能獲取作品資源;另一方面,APP服務商則通過內置鏈接的方式無償利用源作品網站的資源庫,以較低的成本進行牟利。顯然該獲利方式對內容的提供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其侵犯了作品源內容提供者的潛在經濟利益。APP通過運用網絡爬蟲技術(特指聚焦爬蟲)設置內置搜索引擎并配之相應轉碼技術來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如果情節(jié)嚴重,則構成犯罪。

案號:(2014)浦刑(知)初字第24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3



10.侵犯著作權案中非法經營數(shù)額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未銷售按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計算——梁云侵犯著作權案


本案要旨:在侵犯著作權案中,不管是已銷售情形還是未銷售情形,非法經營數(shù)額的內涵應是不變的。既然已銷售情形,非法經營數(shù)額是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即全部違法收入;那么未銷售情形,非法經營數(shù)額即是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案號:(2007)長中刑二終字第0263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20



11.未經許可復制發(fā)行他人網絡游戲牟利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張劍偉、游皇光侵犯著作權案


本案要旨: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游戲作品稍加修改后進行運營的行為屬于侵犯著作權罪之復制發(fā)行行為。未經授權運營他人網絡游戲,出售虛擬游戲貨幣或裝備所得利益應當計入侵犯著作權罪之非法經營數(shù)額。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經營罪競合的情況下,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案號:(2010)滬二中刑初字第85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