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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財經E法 樊瑞
編輯|朱弢
一提訴訟,人們往往想到的是通過司法機關討個“公道”。但當訴訟雙方的主體為企業(yè)時,事情可能就不那么簡單了。
那么,企業(yè)提起訴訟,除了常規(guī)的維權,還有哪些目的?又各有哪些特點?企業(yè)訴訟是否有濫用司法資源的情況?
11月26日,《財經》商業(yè)治理研究院與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聯合舉辦“破解企業(yè)司法維權囚徒困境”學術論壇,結合近年來出現的典型現象和案例,就如何破解企業(yè)司法維權“囚徒困境”問題進行深入探討。這是國內首場聚焦企業(yè)司法維權議題的高端論壇。
在論壇上,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講席教授孔祥俊介紹了企業(yè)的多種訴訟形態(tài),他還指出,“不論當事人和其代理人的初衷、動機和目的是什么,但如果他確實有權利,通過司法途徑來維權無可厚非,不應當對其附加一些歧視性色彩?!?/span>
孔祥俊曾先后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長、上海交通大學凱法學院院長。
01
企業(yè)訴訟各有目的
據孔祥俊介紹,企業(yè)的維權訴訟情況復雜、目的也不盡相同,但主要包括五種基本情況。
其一是保護合法權益的常規(guī)和基本訴訟,包括違約和侵權訴訟,主要是尋求法律救濟,追求正常的利益得失。
其二是以市場競爭為目的的訴訟。“訴訟目的可能不在于企業(yè)得到多少賠償、獲取多少具體經濟利益,更多是為謀取一種競爭優(yōu)勢,或是謀求一種市場效果,比如,爭取自己進入市場,或是防御別人進入市場,展開市場攻防戰(zhàn)?!笨紫榭≈赋觯?/span>這種情況在知識產權領域尤其突出。
孔祥俊進一步解釋,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利有一定的區(qū)別,它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競爭性的工具。知識產權訴訟不僅僅是為具體權益得失,還具有諸多附加或延伸功能,從而具有競爭的工具性,成為市場競爭的攻防武器。
比如,企業(yè)進入其他國家市場要進行知識產權布局,如果布局做不好,可能就無法進入這個市場。反過來說,競爭對手可以通過主張知識產權,將某家企業(yè)阻止在市場之外。即使在國內市場,很多知識產權訴訟本身也不一定是追求具體的利益得失,更多為謀求在市場中一些好處,被作為競爭的手段來使用。
其三是試探性訴訟。這類訴訟旨在探尋和明晰法律標準。涉及新業(yè)態(tài)、新商業(yè)模式、新技術領域。因為這些領域發(fā)展比較快,法律規(guī)范還沒有跟上,也沒有形成共識和穩(wěn)定的法律標準。這種情況下一些企業(yè)通過訴訟的方式探路,來明確法律定義和標準。
其四是勒索性訴訟,也可以稱為劫持性訴訟,最典型的是通過知識產權訴訟、專利訴訟等在一些特殊的時間節(jié)點,比如上市前,脅迫企業(yè)以獲取非正常的利益。
其五是可能涉及到其他濫用訴權的訴訟。
02
不應給企業(yè)貼標簽
孔祥俊認為,應當區(qū)分對待不同類型的企業(yè)訴訟。
他指出,和常規(guī)訴訟相比,企業(yè)在特殊的權利保護領域有一些特殊的需求,或者天然具有這種屬性。比如,知識產權落實到維權時就有很強的競爭性。
至于試探性訴訟,孔祥俊指出,法律具有滯后性,在法律救濟不能及時、充分的情況下,通過訴訟在個案當中明晰行為規(guī)范和法律標準是正常的,其本身也是正常法治的一種途徑。司法和立法本身就有分工,立法只能解決大問題,本身就有滯后性,司法針對事后糾紛,在個案中做裁判,能夠與時俱進。
“所以無論是競爭性訴訟還是試探性訴訟,完全可以用平常心來對待它,不要刻意對它附加什么色彩或限制,這沒有必要?!?/span>孔祥俊指出。
同時,孔祥俊認為,對于涉及中小權利人的商業(yè)維權也應平等對待。在商標、著作權等領域,存在眾多分散的中小權利人,此前出現一些因為小案子到法院打官司而被質疑浪費、濫用司法資源的評價。
“不論當事人和其代理人的初衷、動機和目的是什么,但如果他確實有權利,通過司法途徑來維權無可厚非,不應當對其附加一些歧視性色彩?!笨紫榭≌J為,應當對這些維權行為給予寬容,其實這無異于在社會中活躍著眾多“私人檢察官”,通過其行使權利,可以彌補公權力救濟不足,遏制侵權多發(fā)頻發(fā),凈化市場環(huán)境。他建議,應考慮在法律制度中設計相應激勵措施,如懲罰性賠償等。
孔祥俊還強調,不應輕易給企業(yè)貼“碰瓷”“惡意訴訟”之類的標簽?!斑@種貼標簽的行為很容易帶來誤傷,使人們產生先入為主的觀念,諸如有罪推定,在道德上占領高地”,孔祥俊認為,司法用判決說話即可,要慎重遏制訴權行為。
孔祥俊指出,訴訟只是啟動一種訴權行使,是否成立及支持到何種程度,由法院決定,而不取決于行為人,因而不至于造成司法資源的大規(guī)模濫用。
03
應培養(yǎng)健康的維權觀
同時,大企業(yè)壓縮小企業(yè)生存空間的劫持性訴訟,小權利人阻撓大企業(yè)的訴訟,也是一種典型的非常規(guī)訴訟。
孔祥俊認為,訴訟劫持涉嫌濫用訴權,其中一種主要的情況是,個別大企業(yè)利用競爭優(yōu)勢來擠壓新企業(yè)的生存空間,尤其是利用訴前禁令等形式行使權利,“其實這個權利本身沒問題,但有時候給人的印象是在打壓、封殺競爭對手”,包括現實中存在的小權利人也可能來劫持大權利人,勒索大企業(yè)的行為。
但他也指出,企業(yè)只是啟動了司法程序,關鍵在于司法如何發(fā)揮作用。司法發(fā)揮調節(jié)器功能,應當堅持平等保護,中立立場,不先入為主的觀念進行審判。
在孔祥俊看來,訴權是高位階的救濟權利,保護是主流,只是特殊情況下構成明顯濫用,給他人造成損失,才需要提供反濫用的救濟。
但孔祥俊強調,國內外的共識是,訴訟作為最終的救濟手段,雖然有時會很有效,但具有成本高、期限長、程序復雜等特點,還可能受到法律環(huán)境等因素的影響,是一種昂貴的維權途徑。
比如,在知識產權領域,雖然國家一方面在不斷地加大保護力度,努力營造良好的維權環(huán)境,但具體訴訟的成本仍然很高。
對此,孔祥俊指出,隨著法律制度日趨完善,操作性越來越強,賠償額大幅增長,懲罰性賠償增中,可以對維權產生激勵作用。而訴訟程序和證據規(guī)則日趨完善,維權難、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逐漸得到解決。
孔祥俊還呼吁,應注意培養(yǎng)健康的維權觀。對于一些企業(yè)出現“贏了官司輸了人心”“欺負弱者”等的社會評價,他認為這些與大眾心理、社會思潮、輿論引導都有關系。在社會的法治意識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更應當以平常心對待企業(yè)訴訟維權,營造寬松、寬容、信賴司法的環(huán)境。